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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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婺源县和生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婺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返还原告婺源县和生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胡**为其垫付的赔偿款120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婺源县和生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胡**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计2391元,由被告王**负担1350元,由原告婺源县和生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胡**负担1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