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园支行
广河县伊杰商砼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河县伊杰商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园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000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102544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广河县伊杰商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编号:兰银借字2016年第101422016000962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97605.36元;

三、被告马**、马*、马**、马**、马***、马**对贷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及罚息1025440元,及自2020年9月20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园支行对被告马**、马**、马**所抵押的财产对本金4000000元、利息及罚息1025440元及自2020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在6000000元范围内,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河县伊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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