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欧浦花城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谢**、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549.30元及2020年5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的公共水电分摊费192.57元给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欧浦花城分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欧浦花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欧浦花城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谢**、黄**负担。被告谢**、黄**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将其负担的受理费25元支付给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欧浦花城分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18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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