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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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8997.92元给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 二、被告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每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562.37元为计算基数,每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从次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 三、驳回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黎**负担。被告黎**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将其负担的受理费130元支付给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