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高明区峰江水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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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回异议申请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佛山市高明区峰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2018-11-16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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