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宁明正珠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南宁市良庆南城百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宁市良庆南城百货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货款356元,原告***退还被告南宁市良庆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正珠送饭豆豉”20瓶;

二、被告广西宁明正珠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原告***35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南宁市良庆南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广西宁明正珠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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