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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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艳山红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吴**与被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艳山红支行就2012年11月28日第三人林**与贵阳市白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艳山红分社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不成立,原告吴**就该借款合同不承担还款责任; 二、被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艳山红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司法鉴定费2850元、交通费150元,共计3000元。 三、驳回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艳山红支行负担24元,原告吴**负担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