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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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海区易成租车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租金11500元、违约金2300元、车损折旧费10301元给原告江海区易成租车店; 二、驳回原告江海区易成租车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5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8.77元,由被告赖*负担。原告江海区易成租车店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8.7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赖*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08.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