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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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信用卡拖欠本金8206.33元、利息307.35元、违约金183.44元、手续费154.57元,合计8851.69元及支付从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收),由被告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