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信用卡拖欠本金8206.33元、利息307.35元、违约金183.44元、手续费154.57元,合计8851.69元及支付从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收),由被告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1-1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