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案由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由起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本案不应再适用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的一般规定。二、原审裁定本案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前述规定主张不动产的优先受偿权并不属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的范围。本案双方没有不动产物权纠纷,上诉人也并未请求对不动产进行确权、分割,且被上诉人只有与政府签订的债权合同,并未获得相应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具有相应地块的物权。法院在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时,不应该将涉及不动产的案件不分诉求地一律认定为属于前述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范围。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承担的是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本案应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三、被上诉人认为前述关于管辖的规定应当仅限于上诉人诉原审第三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不适用本案的管辖,属于没有任何依据的任意解释,前述管辖权规定并未对被诉主体进行特别的排除。事实上,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均为广西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控制下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两个公司的关系如此紧密,分别通过提供担保和申请保全的恶意串通行为,共同促成法院对上诉人财产的保全,对上诉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害。

被上诉人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关键是请求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承担债务范围内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是否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案涉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须对案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作出实质性审查,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利确认,故本案应适用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凭祥市南面,在凭祥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因此,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08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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