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金堂钢管分公司
四川英联中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西南钢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英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西南公司、攀钢成都公司支付英联公司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39000元;2.诉讼费由西南公司、攀钢成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英联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2018年9月20日与西南公司、攀钢金堂分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该公司向上述两家公司派遣所需劳务人员,期限为2018年9月20日至2020年8月31日。2019年1月1日,英联公司与西南公司单独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该公司向西南公司派遣劳务人员,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5月5日,案外人黄文胜与英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该员工从事劳务派遣,黄文胜愿意被派遣至西南公司或攀钢金堂分公司工作。同年8月20日,黄文胜在西南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后经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英联公司支付黄文胜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946元、护理费800元,合计39746元。经与黄文胜协商,英联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其支付39000元。案涉2份《劳务派遣协议》均约定劳务派遣人员如遇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待其支付后再由用工单位承担。现英联公司已向黄文胜支付了工伤待遇,故根据上述协议向攀钢成都公司、西南公司行使追偿权利。

西南公司辩称,其生产场所在江油,在金堂并无生产线。攀钢集团委托西南公司统一管理攀钢金堂分公司,后经协商于2020年2月之后不再管理该公司。劳务派遣费用由攀钢金堂分公司支付给西南公司,西南公司再支付给英联公司。故西南公司不是实际用工单位,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攀钢成都公司、攀钢金堂分公司辩称,如原告不与黄文胜解除劳动关系则不存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该费用原告也应承担一部分。况且,两公司并非劳动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应承担责任。黄文胜于2018年8月被派遣至西南公司工作,应由西南公司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20日,英联公司(丙方)与攀钢金堂分公司(甲方)、西南公司(乙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从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8月31日向攀钢金堂分公司实施劳务派遣,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向西南公司实施劳务派遣。2019年1月1日,英联公司(乙方)与西南公司(甲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向西南公司派遣劳务人员,该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甲方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乙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务派遣人员相应的工伤待遇,应企业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原攀钢成都公司、西南公司和英联公司签订的两年期三方协议全部作废。”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西南公司根据协议逐月向英联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用。

2019年5月5日,黄文胜与英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黄文胜同意派遣至攀钢金堂分公司或西南公司工作,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4日。2019年8月20日,黄文胜在工作中受伤,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认定为工伤,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十级伤残。黄文胜于2021年1月22日申请仲裁,要求英联公司支付工伤待遇。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金劳人仲案(2021)84号仲裁裁决,裁决:黄文胜与英联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英联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文胜护理费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946元,共计39746元。2021年7月30日,英联公司与黄文胜协商后向其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护理费合计39000元。

上述事实,有《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书》、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认定工伤决定书、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仲裁申请书、金劳人仲案(2021)84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西南公司与英联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英联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务派遣人员相应的工伤待遇,企业应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该约定赋予了英联公司给付劳务派遣人员相关由企业承担的工伤待遇项目后向西南公司追偿的权利。西南公司抗辩其并非实际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单位是其受托管理的攀钢金堂分公司,但并未举示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从英联公司提交的银行回单看,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劳务派遣费均系西南公司向英联公司支付,其他时间段则由攀钢金堂分公司支付。故劳务派遣人员黄文胜于2019年8月20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时,根据案涉2份《劳务派遣协议》及其他现有证据,接受英联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西南公司。至于西南公司支付英联公司的劳务派遣费是否来源于攀钢金堂分公司,并不影响其与英联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也不能据此认定攀钢金堂分公司系实际用工单位。综上所述,英联公司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垫付款39000元应当由西南公司给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西南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四川英联中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垫付款39000元;

二、驳回四川英联中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西南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0-27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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