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义市昊威(集团)长鑫铁合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兴义市昊威(集团)长鑫铁合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号为13×××26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2376115.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兴义市昊威(集团)长鑫铁合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号为29×××69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2376115.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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