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义市昊威(集团)长鑫铁合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兴义市昊威(集团)长鑫铁合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号为13×××26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2376115.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兴义市昊威(集团)长鑫铁合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号为29×××69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2376115.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