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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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桐梓县众源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桐梓县众源煤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保险、人行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桐梓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桐梓县众源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该公司正在进行技改,尚未恢复生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桐梓县众源煤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