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韦*、朱**将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前青街185号17幢13号、14号车库的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韦*、朱**名下,此次过户产生的相应税费由原告韦*、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64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1564元,由被告苏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苏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韦*、朱**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