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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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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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7,6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吴*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42,9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吴*车辆损失2,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34,249.69元。

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78,424.06元。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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