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利金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青树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利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定作及安装款25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1台电梯的定作及安装,合同总价款为1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完成了电梯的定做与安装。2017年12月4日,山东省特种设备研究院聊城分院就上述电梯出具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有机房)》,案涉电梯检验合格。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电梯定作及安装款,截至目前,被告仍欠原告25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案涉定作合同的定做人(甲方)是本案被告青树藤公司,承揽人(乙方)是案外人聊城康盛电梯有限公司,本案原告利金公司与案涉定作合同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利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