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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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希玛石油制品(镇江)有限公司 浙江玖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希玛石油制品(镇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4元、保全费1462元,共计3496元,由原告希玛石油制品(镇江)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