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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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024.27元及截止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1,578.94元,并承担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5,024.2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3-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