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万安制动器有限公司
林州市昊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省万安制动器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林州市昊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货款79149.7元及利息(从2019年7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79149.7元为基数计算利息支付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林州市昊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被告河南省万安制动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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