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4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刘某、李*、刘**等人于2013年12月31日经手签订的《关于表坑林场调解协议》无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表村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秀坑经济合作社已预交)由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沙上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沙下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上塘经济合作社负担。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表村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秀坑经济合作社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沙上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沙下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上塘经济合作社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表村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秀坑经济合作社已预交)由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沙上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沙下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上塘经济合作社负担。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表村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秀坑经济合作社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本院予以退回;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沙上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沙下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上塘经济合作社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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