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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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4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刘某、李*、刘**等人于2013年12月31日经手签订的《关于表坑林场调解协议》无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表村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秀坑经济合作社已预交)由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沙上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沙下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上塘经济合作社负担。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表村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秀坑经济合作社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沙上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沙下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上塘经济合作社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表村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秀坑经济合作社已预交)由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沙上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沙下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上塘经济合作社负担。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表村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秀坑经济合作社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本院予以退回;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沙上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沙下经济合作社、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上塘经济合作社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