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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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 福建新思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闽运平潭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2.改判驳回新思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改判支持新思路公司立即向闽运平潭分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385874元;4.改判支持新思路公司向闽运平潭分公司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新思路公司每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0.1%自应付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5.改判支持新思路公司立即向闽运平潭分公司支付因拆除、还原广告位所产生的费用共计9900元;6.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新思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双方已以实际行为变更了案涉《广告位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方式,闽运平潭分公司不存在未依约扣除停运租金的违约行为,一审判决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已以实际行为对租金支付方式、支付时点进行了变更,包括:合同自始起即系按照每月足额缴纳、不作扣减的方式支付租金;2015年4月起租金由季付变更为月付。2015年10月,新思路公司无故拖延租金支付,闽运平潭分公司多次与其沟通协商督促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但新思路公司均置之不理,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闽运平潭分公司被迫于2015年11月11日发函解除合同。《广告位租赁合同》虽约定如车辆连续停运超5天以上的,应按实际停运天数减免相应租金,已预交的租金折抵到下次缴交的租金中。但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已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停运租金抵扣约定,新思路公司在2015年12月1日即已取得《长停5天以上公交车辆统计表》,如其认为应当据实抵扣的,应在诉讼时效内主动提出,但新思路公司从未就此提出过任何主张。2015年10月起新思路公司逾期缴纳租金,闽运平潭分公司依约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符合合同约定,闽运平潭分公司不存在未依约折抵停运租金的过错,一审判决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二、截止2015年11月10日合同解除日,新思路公司欠付的租金、滞纳金已远超停运车辆租金,闽运平潭分公司发函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有充足的法律及合同依据,一审判决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一)新思路公司系因资金紧张遂未缴纳租金,闽运平潭分公司依约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一审判决认定新思路公司系因未扣减停运车辆租金方才拒付租金错误,应予以纠正。(二)截止2015年11月10日合同解除日,新思路公司欠付的租金、滞纳金已远超停运车辆租金,闽运平潭分公司发函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有充足的法律及合同依据。三、新思路公司租金抵扣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其诉请应予以驳回。案涉合同于2015年11月11日因新思路公司违约拖欠租金而解除,新思路公司在收到解除函后并未作出任何回应,其在该时即应当知道停运扣减租金的权利已经收到侵害,诉讼时效至2018年11月10日届满。即使如一审判决所述,应以“新思路公司掌握车辆停运具体数据”为诉讼时效起算时点,新思路公司在2015年12月1日已取得《长停5天以上公交车辆统计表》,据此起算诉讼时效在2018年12月1日届满。但新思路公司直至2019年7月24日才提起诉讼,明显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其诉请应予以驳回。四、新思路公司拖欠租金的事实清楚明了,新思路公司应当承担未及时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及广告拆除还原费用。 新思路公司辩称,一、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以实际行为变更案涉合同的支付方式,更没有以实际行为变更租金应当抵扣停运车辆的约定,闽运平潭分公司未依约先行抵扣停运车辆已明显构成违约。案涉《广告位租赁合同》有约定“甲方应按实际停运天数减免相应租金,已预交的租金抵充到下次缴交的租金中”。本案中,双方自始至终未有协商变更停运车辆租金无需抵扣的意思表示。实际上,租金支付方式不包括租金缴交中是否应抵扣停运车辆租金的内容,支付方式与停运车辆相应租金减免是两个不同概念的。二、一审法院经庭审查明,闽运平潭分公司抵扣停运车辆相应租金义务在先,并且其因车辆停运应减免但未减免的租金数额远高于新思路公司后续应补缴的租金,故新思路公司在履行合同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其有权主张依约返还履约保障金,一审判决是正确的。三、新思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未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正确。四、闽运平潭分公司要求支付因拆除、还原广告位所产生的费用共计9900元没有事实依据。 新思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闽运平潭分公司退还新思路公司预交的租金1371946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371946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闽运平潭分公司退还新思路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7875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787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闽运平潭分公司赔付新思路公司多支出的未实际履约部分期限的拍卖佣金损失65116元;4.本案诉讼费由闽运平潭分公司承担。 闽运平潭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新思路公司向闽运平潭分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385874元;2.判令新思路公司向闽运平潭分公司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新思路公司每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至应支付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新思路公司立即向闽运平潭分公司支付因拆除、还原广告位所产生的费用共计9900元;4.反诉的全部费用由新思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新思路公司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闽运平潭分公司名下75辆公交车车身两侧、车内拉手及车载视频广告位的承租权。2013年8月28日,闽运平潭分公司(甲方)与新思路公司(乙方)双方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租金支付方式为:租金标准(中标价)为单车每年42000元,租金每年递增5%。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乙方以转账方式向甲方交纳第一季度租金787500元,一个季度到期之日作为下次缴交时间,逾期按应缴金额的0.1%缴纳滞纳金;若乙方超过一个月未缴纳租金的,视为自动弃租,由甲方再另行招租,乙方承担弃租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交齐履约保证金787500元;在本合同届满或提前终止时,且乙方无违约,并结清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后10日内,甲方将所收的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结清租金、其他应付款、违约金或因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等,或者在合同履约期间存在其他违约的情形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该等未结清的租金、其他应付款项、违约金或因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等。广告位的使用与管理:甲方如因车辆连续停运天数长达5天以上的,甲方应按实际停运天数减免相应租金,已预交的租金折抵到下次缴交的租金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具体的公交线路、调度时间、班次,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广告位的交付和收回:乙方应将广告位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返还给甲方,乙方交还甲方广告位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状态,并经甲方验收认可,乙方超过上述期限10日未搬离其车载电视、扶手等设备设施的,视为乙方放弃租赁物内该设备设施所有权,同意由甲方作为废弃物处理。若因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参照前款规定进行。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公交车停运的,停运五天内不扣除租金,停运第六天起按停运天数扣除租金,但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究其他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间缴纳租金的,每逾期1日,按合同租金总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30日的,甲方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新思路公司已向闽运平潭分公司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期间,新思路公司曾因资金周转困难与闽运平潭分公司就租金的支付方式进行变更,由此前的每期按季度支付变更为按月缴费租金。2015年8月11日,新思路公司向闽运平潭分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每月租金应予当月30日前缴清,如出现逾期,则按我司违约处理。”2015年11月11日,闽运平潭分公司向新思路公司发函要求支付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10日的租金385874元、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没收履约保证金,解除双方签订案涉合同。2017年8月29日,闽运平潭分公司再次向新思路公司发函催讨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新思路公司向闽运平潭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停运期间租金、拍卖佣金损失等。闽运平潭分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新思路公司支付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对厦门卫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案涉75辆公交车的GPS原始里程数据、路单明细进行核对,据此汇总案涉75辆公交车连续停运6天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停运天数合计3916天,其中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停运天数为2837天、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停运天数为1040天、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停运天数为39天。根据案涉合同约定租金单车每年42000元,租金每年递增5%,可知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每日租金为115.07元(42000元/天÷365天),停运期间租金为326453.59元;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每日租金为120.82天(42000元/天*105%÷365天),停运期间租金为125652.8元;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每日租金为126.86元(42000元/天*105%*105%÷365天),停运期间租金为4947.54元,合计停运期间租金为457053.93元。 一审法院认为,新思路公司与闽运平潭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在案证据,围绕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分析如下:按上述合同约定,闽运平潭分公司应向新思路公司提供公交线路、调度时间、班次,并将每辆车自停运第六天起按停运天数扣除租金,已预交的租金折抵到下次缴交的租金中,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闽运平潭分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上述公交运营情况的相关材料亦未自行扣减租金并将已预交的租金折抵到下次缴交的租金中,已构成违约。新思路公司已足额预付租金至2015年9月,其主张之所以暂停支付2015年10月之后的租金,系因为闽运平潭分公司未扣除连续停运6天以上停运期间租金抵充到下一次缴交的租金,该理由符合合同约定,故新思路公司暂停支付2015年10月的租金未构成违约。闽运平潭分公司在自身违约在先的情况下要求新思路公司依约按时足额预付租金显然有失公平,故其反诉请求新思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连续停运6天以上停运期间的租金,闽运平潭分公司对此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诉讼时效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闽运平潭分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未向新思路公司移交过车辆具体停运信息,新思路公司是在本案诉讼期间获取GPS里程数据、路单明细方才知晓公交车辆的具体停运情况,故闽运平潭分公司提出新思路公司要求支付停运期间租金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闽运平潭分公司应扣除连续停运6天以上停运期间租金457053.93元,并抵充到下一次缴交的租金。闽运平潭分公司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向新思路公司发函解除案涉合同,新思路公司虽对解除行为有异议但确认双方已于2015年11月10日实际解除合同,为此,上述连续停运6天以上的租金457053.93元应抵充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的租金385874元,闽运平潭分公司仍应向新思路公司返还预付租金71179.93元;新思路公司主张预付租金自2015年11月10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未有合同约定,故一审法院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关于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在本合同届满或提前终止时,且乙方无违约,并结清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后10日内,甲方将所收的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新思路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违约,其主张闽运平潭分公司应返还履约保证金787500元,予以支持;新思路公司尚主张自2016年9月10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闽运平潭分公司按约应自合同届满后10日内支付,故对于自2016年9月11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至款项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予以支持。关于新思路公司主张的拍卖佣金损失,案涉合同未约定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应当赔偿拍卖佣金损失,故新思路公司该主张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关于闽运平潭分公司主张拆除广告位产生的费用9900元,案涉合同的解除系因闽运平潭分公司违约导致,且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届满后,新思路公司超过10日未搬离广告设备的,同意由闽运平潭分公司作为废弃物处理,故闽运平潭分公司诉请支付上述费用,缺乏依据,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审判决:一、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新思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返还预付租金71179.93元及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二、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新思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787500元及自2016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福建新思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随一审案卷移送至本院。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根据现有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广告位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内容客观、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广告位租赁合同》约定闽运平潭分公司如因车辆连续停运天数长达5天以上的,应按实际停运天数减免相应租金,已预交的租金折抵到下次缴交的租金中,闽运平潭分公司虽主张双方当事人已实际行为变更该约定,但并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经计算,闽运平潭分公司应向新思路公司返还预付租金71179.93元,一审判决无误。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依法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新思路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才知道车辆具体停运情况,因此,其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广告位拆除费用,首先,车辆由闽运平潭分公司控制,闽运平潭分公司未通知新思路公司拆除;其次,案涉《广告位租赁合同》约定若新思路公司超过10日未搬离设备设施的,由闽运平潭分公司作为废弃物处理,故闽运平潭分公司主张拆除费用,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闽运平潭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18302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