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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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诚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傅建欣、林**、傅**、傅**、傅**损失118259.08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傅建欣、林**、傅**、傅**、傅**损失400000元; 三、莆田市诚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傅建欣、林**、傅**、傅**、傅**损失142710.82元,扣除林*、林**已支付的115000元和美团网已垫付的5000元后,应再赔偿傅建欣、林**、傅**、傅**、傅**损失22710.82元; 四、驳回傅建欣、林**、傅**、傅**、傅**对林*、林**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傅建欣、林**、傅**、傅**、傅**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莆田市诚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91.2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691元,由莆田市诚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208元,由傅建欣、林**、傅**、傅**、傅**负担29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