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7日起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利随本清,已支付利息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还清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债权并以被告***、***抵押物房地产(房产证号为:信房权证新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新国用2009第000326号,建筑面积为:457.8平方米)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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