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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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7日起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利随本清,已支付利息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还清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债权并以被告***、***抵押物房地产(房产证号为:信房权证新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新国用2009第000326号,建筑面积为:457.8平方米)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