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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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赣榆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16日,按年利率8.7%计算;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05%计算;已付利息905元应予扣减); 二、被告夏*、匡**、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9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黄**、夏*、匡**、黄*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