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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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凯日阳光鞋业有限公司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借款本金1545000元及利息19878.32元(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曹**、镇江市凯日阳光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曹*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曹**、镇江市凯日阳光鞋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42元,由被告曹*、严小平、曹**、镇江市凯日阳光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