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奥佳厨具电器有限公司
镇江市金木刨花板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82900.5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有着经营的业务往来,被告经常向原告购买木质刨花板,截止2020年12月底,被告尚欠货款87557.5元未能给付(其中4657.5元系所欠原告分公司,本案予以剔除)。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被告应当及时结清款项,鉴于双方发生业务往来的时间至2020年12月,故原告主张被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送货凭证、发票、付款凭证、收支明细作为证据材料,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将对证据直接审核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18年起,原告向被告供应木质刨花板等货物,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送货至被告处,由被告签收,并由被告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2018年至2020年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共计货款332900元,原告在此期间共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张,发票总金额为332900元,被告共支付货款25万元,尚欠货款82900元未付。原告索要欠款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应产品,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2900元,有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及付款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对付款期限进行过约定,但原告催要即主张权益后被告应及时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82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催要的具体时间,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24日起计算。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奥佳厨具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金木刨花板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2900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镇江市金木刨花板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3元,由被告江苏奥佳厨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开户名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6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606元,由被告江苏奥佳厨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录

附1:援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附2:上诉须知

1、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当事人应凭判决书和上诉状直接到镇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大厅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

4、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

裁判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