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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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富迪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富迪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2182.81元给原告朱**、戴**(该违约金的计算:以已交房款406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零点三计算至2021年7月13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广西富迪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