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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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海酩威科技有限公司 来宾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艾科普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21)桂130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 二、变更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21)桂130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来宾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的违约金及利息(违约金及利息,以上述第一项中尚欠代偿款总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4月30日起计至付清全部代偿款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0863元,由来宾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463元,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9元,由上诉人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