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乡市三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省凝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三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凝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三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凝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处理209.5元,由原告新乡市三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刘玮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郭丽丽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0781民初3183号原告:新乡市三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江景华,任总经理职务诉讼委托代理人:张高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河南省凝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史帅杰。原告新乡市三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河南凝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新乡市三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凝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三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凝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三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凝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处理209.5元,由原告新乡市三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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