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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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农夫卫红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农夫卫红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支付粮食款2817.6元; 二、被告湖南农夫卫红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尚欠粮食款281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从2021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粮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湖南农夫卫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