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三月阳光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泰安万达分公司
山东三月阳光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戚**与被告山东三月阳光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泰安万达分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签订的《山东三月阳光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租赁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二、被告山东三月阳光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泰安万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戚**租金33,501.60元;

三、被告山东三月阳光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泰安万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戚**装修款97,000元;

四、被告山东三月阳光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泰安万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戚**物业费1,774.30元;

五、被告山东三月阳光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泰安万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戚**违约金30,000元;

六、被告山东三月阳光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二、三、四、五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七、被告杨*对第二、三、四、五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原告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戚**负担1,000元,被告山东三月阳光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三月阳光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泰安万达分公司、杨*负担4,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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