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852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第三人青岛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500万元并计付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02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上诉人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第三人青岛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10万元并计付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02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上诉人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第三人青岛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50万元并计付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02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上诉人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第三人青岛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20万元并计付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02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被上诉人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第三人青岛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10万元并计付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02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七、被上诉人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第三人青岛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10万元并计付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02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八、被上诉人王**就上述第三项至第七项判定的返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被上诉人周**就上述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判定的返款义务在1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十、被上诉人周**就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判定的返款义务在5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驳回上诉人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上诉人王**、周**、周**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上诉人王**、周**、周**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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