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原告马**112877.86元,扣减其已垫付的10000元,仍应赔偿原告马**222877.86;

二、被告郑*赔偿原告马**鉴定费1900元,抵扣其已垫付的17000元,实际应由马**在上述理赔款中返还郑*15100元;

三、驳回原告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由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18.50元,由原告马**负担7.50元,被告郑*负担2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4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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