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市金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93391.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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