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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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晨阳舒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大荔县XX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1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大荔荔鑫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识被告。2021年4月27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给付被告借款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被告离开大荔县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安晨阳舒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转账给付被告6万元,借据也是被告单位出具的,被告认可。被告承认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但被告认为同州悦府财务部给付的6万元,说的是材料款。该工程原告是建设方,荔鑫朝阳公司是施工方,被告从荔鑫朝阳承包的工程,双方没有结算。另外,原告法定代表人开办的另一个公司欠被告工程款8万元,两个公司是一个人开办的,债务应该相互折抵。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原告对主张的100元利息放弃。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出借给被告借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原被告之间建立借贷关系。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被告依法负有还款的义务。原告对利息予以放弃,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辩称两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另一公司与被告存在经济纠纷应折抵扣减的理由,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虽两公司是同一人为法定代表人,但是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被告可另案起诉,本案不予涉及;辩称的所借6万元是材料款,因被告是从另一公司分包装修工程,与原告也不是同一民事主体,故该理由本院也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被告西安晨阳舒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大荔县XX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651.5元,由被告西安晨阳舒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