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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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86851.9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63940元。 三、被告***、台安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款至如下账号:户名: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4×××95,开户行: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马路湾支行。行号:31422710002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85元,鉴定费用3000元,合计8485元,由原告***、***、***、***负担5940元,由被告台安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