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4347.3元、水电公摊费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2.77元,共计4930.07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