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漳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歌斐橙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房多多公司与凯城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溢价业绩确认单》,一审庭审中,凯城公司自述其在结算时因缺乏资金,无力支付,其也将此情况反馈给房多多公司,双方亦多次协商其余清偿债务的方案,原审对该节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其次,房多多公司已将销售房源的主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凯城公司应当按双方确认后的金额履行支付义务;开具发票系合同附随义务,在凯城公司自有资金不足,明确告知房多多公司无付款能力的情况下,房多多公司为减损损失而未先开具发票的行为系属合理,一审认定其系行使不安抗辩权,适用法律未有不当;而且本案一审中,经法院释明后,房多多公司亦当即向凯城公司开具了发票,原审据此认定凯城公司关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缺乏依据,该认定于法有据。再次,合作协议约定与标的房源及合作模式有关的税费,应当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现凯城公司要求房多多公司承担溢价部分税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未有不当。据此,凯城公司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漳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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