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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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民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民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4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民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实际使用借款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9月22日始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4.5‰计算); 三、被告***、***、***、***对本判决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新民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1,4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