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2***6”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3548.61元、利息及罚息人民币16386.25元(以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3月1日);并自2019年3月2日起,按照《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逾期利息及罚息至贷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如被告***逾期还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新民市民族街82号4-6-2(证号:沈房权证新民市字第××号,建筑面积77.5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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