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速尔快递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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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运输服务费6808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221元(以欠款金额680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6月1日);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时,原告主张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算。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发出运输服务指令,原告履行运输义务。2019年10月,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多条路线的运输服务,运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随后,原告向被告提供服务并开具了发票,被告多次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

被告答辩称,根据被告会计提交的财务数据,被告尚欠的金额为57800元。另,原告的利息主张没有合同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0月,被告委托原告进行货物运输,双方通过微信就运输路线、价格和承运司机达成合意。2020年3月15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对账单,载明收款人为原告,未付款金额为57800元和10280元。被告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称10280元为原告湖北分公司的款项,应由分公司进行主张,并当庭提交了一份由原告湖北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开具的金额为102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告提交了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分别为2019年10月10日和2019年10月23日,金额分别为31900元和32980元。原告主张之所以开票的金额与诉请的金额不一致,是因为此前双方也有合作,一起开具了发票,双方约定运输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款。

以上事实由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尚欠的运费金额。虽然10280元的运输费的发票由原告湖北分公司开具,但被告已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全部的运输服务费的金额予以确认,且该费用由原告一并进行主张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的服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中品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运输服务费680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80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7.5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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