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市惠利博达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榆林市票宝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桥区泉新电工器材供应站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天桥区泉新电工器材供应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业务往来于2020年7月9日从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背书转让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为2020年6月29日,到期日为2021年6月29日,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是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50万元,票据编号为230212702471420200629669865894,该票据依次连续背书转让给南通汉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州市沐泽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市惠利博达投资有限公司、榆林市票宝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天桥区泉新电工器材供应站。现该汇票已到期,原告于票据到期日即2021年6月29日提示付款,但承兑人于2021年7月5日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原告联系承兑人要求承兑付款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均为第三人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