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开磷遵义碱厂
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鑫森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牧辰森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贵州鑫森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被告贵州开磷遵义碱厂共计6545647.24元的债权;

二、驳回原告贵州鑫森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265元,由原告贵州鑫森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9455元,由被告贵州开磷遵义碱厂承担28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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