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市诚谊针织漂染有限公司
上海昱尹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诚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昱尹公司支付价款147242.98元;被告时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昱尹公司多次要求其进行染整加工,但未能足额支付加工款。昱尹公司系时娟投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时娟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昱尹公司、时娟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时娟作为自然人股东于2016年12月2日成立昱尹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昱尹公司委托原告进行染整加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以口头方式确定颜色、单价等。原告完成加工后向被告交付货物,送货单由陆某某等人签收。期间,原告制作相应对账单,详细列明送货日期、颜色、数量、单价、金额等。原告向昱尹公司开具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49324.40元。经查,昱尹公司对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庭审中,原告表示,陆某某系昱尹公司的负责人,其他签收人员是昱尹公司工作人员,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其根据送货单制作对账单发送给昱尹公司,得到确认后,其就开具相应发票,昱尹公司结欠的款项对应的是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的业务,扣除之前累计余留的已付款,仍有147242.98元未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昱尹公司委托原告进行染整加工,原告依约交付加工成果,有权要求昱尹公司支付价款。两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且昱尹公司对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予以认证抵扣,可以证明双方于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发生149324.40元业务的事实。原告自认,昱尹公司前期付款仍有部分剩余,要求支付147242.98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昱尹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时娟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昱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诚谊针织漂染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47242.98元。

二、被告时娟对被告上海昱尹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23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2893元,由被告上海昱尹贸易有限公司、时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10-22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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