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金坚端型材有限公司
四川鑫万福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另查明,被执行人赵邦栋、四川鑫万福投资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赵邦栋、四川鑫万福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邦栋、四川鑫万福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金坚端型材有限公司297264.68元(具体准确金额以付清之日结算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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