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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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川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杭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雅安市川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候璋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天府杭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1876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87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购车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天府杭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1元、保全费1747元,合计4238元,由被告雅安市川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候璋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