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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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恒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12000元及违约金(以15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损失至2018年11月12日;以91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损失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60元,减半收取7830元,由被告贵州恒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恒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