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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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102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102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许祥波、刘成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给上诉人王**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8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许祥波、刘成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由上诉人负担8元,由被上诉人许祥波、刘成娟负担3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