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102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102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许祥波、刘成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给上诉人王**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8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许祥波、刘成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由上诉人负担8元,由被上诉人许祥波、刘成娟负担3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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