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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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4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 二、赵***、赵向军偿还李**借款人民币1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赵向军、赵***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赵***、赵向军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