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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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422民再1号民事判决及(2018)辽04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 二、苏广明、赵明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李**借款本金590万元,及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0日以59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三年定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9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三年定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苏广明、赵明微其他上诉请求。 逾期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6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9448元,苏广明、赵明微负担53503元,由李**负担5945元,鉴定费31780元,由苏广明、赵明微负担,苏广明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25033元,减半收取12517元,由苏广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648元,苏广明、赵明微负担52783元,由李**负担58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